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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规范-凯发k8官方旗舰厅

来源:原创 热度:434 时间:2023-03-08 15:55:15
为了更好的帮助天猫卖家管理天猫药品和医疗器械,自然要掌握相关的管理规范。我会立即与你分享。

第一章是概述

第一条 本规范是对《天猫规则》、《淘宝争议处理规则》、《天猫商品质量抽检行为规范》等相关条款的补充规则。本规范中规定的管理情况按照本规范的相关内容执行;本规范未规定的管理情形,按照天猫规则、淘宝争议处理规则、天猫商品质量抽检行为规范等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天猫平台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商家。

(一)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功能,规定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定义);

(2)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和校准品、材料及其他类似或相关物品,包括所需的计算机软件(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的定义)。

第二章管理规范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天猫将删除商品,每次严重违规扣六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按清退商铺处理:

1.页面信息的产品资质与实物不符。比如页面信息显示商品医疗器械或药品的相关资质,而真货不是医疗器械或药品,或者真货许可证号资质与页面信息不一致;

2.商家发布超出其生产经营许可、销售许可或备案范围的商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天猫将删除商品,每次严重违规扣六分,取消药品相关类目(otc药品/国际医药gt;gt; otc药物、处方药和传统滋补营养品gt。gt;滋补经典方/精制中草药、精制中草药)授权治疗;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进行店铺清退:

1.商家销售的药品不是依法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

2.商家销售的药品未依法储存、保存、交付、运输、配送的;

3.商家销售处方药时,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方审核,或者重复使用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4.商家对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药品未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未在店铺凯发天生赢家首页公开相应信息。

第五条 商家不得发布食品、药品、食用农产品、无标准分类的食用产品等能够经口进入人体且主要用于食用的商品。计划生育用品和医疗器械类;不得在计划生育产品类别中公布可通过鼻腔进入体内且主要用于吸入的产品。违反上述规定,第一次删除商品,第二次及以上删除商品,严重违规扣六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天猫将对店铺进行清仓处理:

1.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假药/劣药的;

2.无中文说明书和标签的进口药品;

3.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商家销售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或者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淘宝网颁布的规则和天猫与商家签订的协议中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的, 将按照《天猫商品质量抽检行为规范细则》处理。

第八条在《天猫商品质量抽检行为规范细则》的基础上, 天猫对医药类商家进行专项抽检,商家应配合天猫提供所需凭证(如购货凭证、合同、发票、进销存系统记录等。)在规定时间内。

如果商家提供的凭证信息是伪造、涂改的,将由退店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天猫将取消该商家涉毒类目的经营权限,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进行店铺清退处理:

商家提供的资料不合规或无法提供抽检凭证;

商家拒绝配合平台抽查。

第三章召回制度

第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不合理危险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商家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召回。

第十条对应当召回的商品,商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天猫平台,并及时通知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商家拖延召回的,天猫将视情节轻重或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限制下架商品、参与营销活动等措施。

第四章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家销售的药品应当退还给购买者;买家要求赔偿的,商家应向买家支付商品实际交易额的五倍作为赔偿:赔偿义务由商家承担(以商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限):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

2.以其他药品冒充药品的;

3.经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经营的药品的;

4.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必须批准生产或者进口,或者未经检验必须检验并销售的;

5.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6.无中文说明书和标签的进口药品;

7.销售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家销售的药品应当退还给购买者;买家要求赔偿的,商家应向买家支付商品实际交易金额三倍的赔偿金:赔偿义务由商家承担(以商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限):

1.药物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2 .未标明有效期或变更有效期的;

3 .不标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

4.超过有效期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调味剂的;

6不按法律法规采购药品。

第十四条【/h/】商家销售的医疗器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购买者退款;买家要求赔偿的,商家应向买家支付商品实际交易金额三倍的赔偿金:赔偿义务由商家承担(以商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限):

1.未依法注册或者无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

2 .过期、失效和淘汰的医疗器械;

3.无中文说明书和标签或者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进口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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