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90岁的老太太因非法注射玻尿酸的失误导致右眼失明。“女医生”徐案已由七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即将进入公诉阶段。
每个人都有爱美之心。2016年,一个22岁的女孩施施(化名)对微整形产生了兴趣。在朋友的介绍下,她认识了一位从事“私人微整形”的“女医生”,徐某某。
“女医生”为诗诗做了几次成功的微调后,花了2000多元通过微信生意买了8盒玻尿酸,并再次联系徐帮她“丰额”。
没想到,徐给他注射了第二针后,诗诗的世界陷入了黑暗:呕吐、全身乏力、视线模糊...这是怎么回事?
事故发生了
2016年初,22岁的石狮在和朋友聚餐时认识了徐。朋友告诉石狮,徐是做微整形的,如果朋友找她做项目,费用会便宜一些。饭后,两人互留了凯发k8官方旗舰厅的联系方式。
2016年2月4日,石狮第一次联系徐,希望对方能为自己提供微调服务。接着,石狮来到徐在沃尔玛附近的一个小区租房,花了1800元接受了第一个下巴注射玻尿酸的微整形项目。
10天后,石狮又来到同一个地方,花了3000元做了手臂溶脂和下巴注射玻尿酸的项目。3月23日,石狮让徐来其家现场注射瘦脸针,共花费1300元。
当年6月,不断追求“美”的石狮再次来到徐家,进行“卧蚕”(眼睛注射玻尿酸)项目,花费1100元。到目前为止,石狮已经接受了四次微整理服务,共花费7200元。
8月20日,她通过微信在一家名为“长沙丽珍医疗整形”的店铺购买了一款韩国进口的名为“神经氨酸”的玻尿酸产品,每盒300多元,一共买了8盒。
收到产品后,她立即联系徐进行第五次微整理服务。这次她想做一个叫“丰额头”的项目,就是在额头注射玻尿酸。但当时徐已在广东生活,所以9月12日他回到桂林后,两人才进行项目运作。
当晚6点多,石狮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七星区万达华府某小区房间。进了房间,看到里面有一个按摩床,床旁边放着几个医疗器械。
后来,徐让石狮躺在床上给她注射麻药,然后用钝针在眉骨和额头右侧填充玻尿酸。
第一根针下去后,诗里没有什么异常。但当徐第二次在额头注射玻尿酸时,她开始有点不舒服,耳鸣,呕吐,视力模糊。她向徐说明情况后,徐说让他休息一会儿再继续。
大约10分钟后,徐又开始打针,石狮还是觉得不舒服。于是徐给她注射了两种溶解酶,试图改善她的不适,但情况仍然没有改善。
于是,石狮让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他送到附近的中西医结合医院。经医生建议,第二天凌晨转入第二人民医院眼科。经诊断,石狮病情严重,要送上级医院治疗。
13日下午,徐随石狮被转到上海某医院。但是医生说他已经错过了治疗的黄金时期,留不住诗一般的眼睛。
(网络图)2017年1月16日,石狮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七星公安分局报案。警察仔细询问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同时,施诗还表示,她“不清楚”徐是否接受过美容培训,是否具备美容资质。
经查,石狮提供的玻尿酸系列产品在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库中没有审批信息,属于未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
随后,许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徐承认自己给石狮注射了玻尿酸,但表示事先告知过石狮,没有为他人做过类似手术。
经司法鉴定,因施施注射玻尿酸操作失误,堵塞睫状后短动脉,导致右眼视神经损伤,右眼视觉通路障碍,光感,属于失明四级,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7年9月15日,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近日,该案已移送七星区人民法院,案件进入公诉阶段。
当心“危险”的生意!
近年来,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和电商渠道,很多人开始销售医疗器械,比如玻尿酸、隐形眼镜、验孕棒等产品。但繁荣的背后,也出现了不少“非法”操作。
在网上随便搜索一下,就会发现很多与“微信商家玻尿酸毁容”、“微信商家假隐形眼镜”相关的新闻。2017年,中国微信业务中的交易规模可能达到5000亿,其中隐藏着很多无证和假冒商家。
针对这种情况,近日,发布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出了“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
《办法》指出,在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上自建网站或销售医疗器械的,必须有线下实体,线上线下销售范围必须一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这意味着,《办法》实施后,在朋友圈销售隐形眼镜和玻尿酸,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线下门店,属于违法行为。
检察官提醒您隐形眼镜和玻尿酸这两种看似与人体健康关系不大的物品,是三类要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身体重要部位的管理类医疗器械,购买不当会造成严重后果。
警告“危险”的整形手术!
与此同时,微整形行业无行医执照开设美容培训班、整形诊所、注射等现象越来越严重。但整形属于医疗行为,国家对其准入和操作有严格规定。
根据2001年,当时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进行了明确定义。微整形属于医疗美容服务,只要是医疗美容,就必须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据报道,医疗美容机构只有三种,一种是诊所,一种是门诊部,一种是医院。
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属于非法行医罪。
检察官提醒您:生活美容院、美容工作室等场所不属于医疗美容机构,不允许从事医疗美容工作。医疗美容请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文子/陈致恒·魏雪莹
综合编译/魏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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