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名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朱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归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其中,深圳市朱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运营一系列知名软件的公司,主要产品有:微信对话生成器、播放截图、微信聊天生成器、微信商务截图神器、截图神器、微信对话截图、微信商务截图王、微信商务、对话生成器。
主要是通过微信的红包功能和通话记录的产品,服务的客户主要是喜欢提载体的微信商务人士,左手家,右手商,恭喜x总统,喜欢提奥巴马。
以下是开庭当事人信息及判决书。
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太长了,所以边肖会选择一些简短的评论。内容为判决书原文意见,摘录部分意见。难免会有怀疑。在这里,边肖首先声明,对所有判决感兴趣的观众可以自行搜索。
从深圳市朱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违规记录可以看出,19年4月,腾讯就已经开始与这家公司发生纠纷,直到今年年初才有正式结果。
深圳市朱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3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它是一家典型的小微企业,由法人黄泽宏100%控股。是一个刚毕业的学生成立的一人公司。
这件事也引起了很多讨论。我们来看看双方的看法。
原告是腾讯,被告是朱迪科技。
原告的观点是:
“玩截图”——352607次
“微信对话生成器”——247583次
“微信聊天生成器”——324192次
“微信商家截图神器”——235416次
“截图神器”——53445次
“微信对话截图”——5万次
“微信业务截图王”——426813次
微信业务——46187次
《对话生成器》-510826次
一共2247069次。
法院的判决基于:1.涉案的“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是否构成作品;
2.两原告对“微信表情符号、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泡泡、微信图标”是否拥有著作权,腾讯科技公司、腾讯电脑公司是否是该系列案件的适格原告;
第三,被告是否侵犯了两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侵犯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不公平;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对两原告、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
第三,是否有必要为这一系列案件中的两原告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保护;
四、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释为:论著作权侵权
第一,在色彩和线条的搭配和比例,图形和文字的排列组合上,体现了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腾讯科技公司作为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腾讯电脑公司基于腾讯科技公司的授权,均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合法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有权提起相关诉讼,是该系列案件的适格原告。
三、两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复制发行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被告在这一系列案件中的行为,一方面利用了两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智力成果;另一方面,并没有创造积极的社会价值,只是提供了造假和作弊的工具。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2.被告利用两原告已经拥有的广大微信软件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通过提供损害两原告、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制假售假工具牟利。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两个原告可以在著作权法之外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4.因被告已停止经营涉案网站,并在应用市场凯发天生赢家首页发布声明,缺乏可执行性,故本院不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薪酬为:
因侵犯著作权,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对于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微信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被告侵权的情节和后果、被告软件的下载和使用、被告水印会员服务的价格和数量,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30万元。
以及合理费用,结合两原告实际聘请律师出庭并公证的事实及相关票据,本院认定该系列案件的合理费用为20万元。
一共75万元。
目前网上有很多类似的工具、网站、小程序供你下载。或许经过这次事件,聪明的开发者会尽量回避案例中提到的一些内容,以避免重蹈覆辙。
目前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所以微信业务人员要有点心。消费者好好做生意,给产品提供质量保证,这是值得欢迎的,但如果通过这种伪造的手段获利,那就是欺诈。
现阶段也有很多渠道可以利用自己的私域资源进行营销推广,但不可取弄虚作假。
最后
我是汉风邵毅,观察与分析,脑洞与创意,有趣!